(2017)辽068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福德与栾永宝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福德,栾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宋福德,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栾永宝,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上述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栾永宝赔偿申请人宋福德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广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