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亚杰、张增臣等与庞秀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杰,张增臣,庞秀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300号原告:吕亚杰,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工,住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张增臣,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职工,住沧州市新华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玉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秀东,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小��文化,职工,住沧州市沧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以南、宁夏大道以西华凯大厦17层。负责人:李小诗,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博生,男,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亚杰、张增臣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2928.8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庞秀东缺席无答辩。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并不计免赔,请求法院依法核实驾驶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是否有拒赔、免赔情形��被告方是否给原告垫付相关费用,诉讼费和鉴定费不承担。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8时庞秀东驾驶冀J×××××号车沿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1KM+23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张增臣驾驶的冀J×××××号车相撞,造成张增臣车乘车人吕亚杰受伤、张增臣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庞秀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亚杰、张增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吕亚杰在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89日,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多根多段肋骨骨折、肺挫裂伤等。经鉴定原告吕亚杰的伤情为九级、十级伤残,误工日期为90—120日,护理期限为30-6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为30-60日。另查:原告张增臣驾驶的冀J×××××号车实际车主为张增臣,被告庞秀东驾驶的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南皮县运达汽车运输队,该车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保险限额200000元及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吕亚杰的损失有:一、医疗费93640.51元。(依据收费票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住院病例予以确认)二、伙食补助费8900元。(原告住院89日,每日按100元计算,符合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三、营养费2250元。(结合原告的年龄和伤情,酌情支持原告住院期间每日营养费45元)四、误工费7000元。(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2000元不超过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予以支持。参照鉴定报告,支持其误工105日)五、护理费6896元。(结合鉴定报告,支持护理60日,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工资未超过��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应予支持)六、残疾赔偿金109838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20年)七、精神抚慰金12000元。(依据吕亚杰在事故中的责任,本院酌定)八、交通费1000元。(结合原告的住所地及住院情况,法院酌定)九、鉴定费14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张增臣的车辆损失为:13700元。(原告提交了修车发票和4S店定损清单,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车损数额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吕亚杰的损失为242924.51元,原告张增臣的损失为13700元��原告吕亚杰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冀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吕亚杰的上述损失由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付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110000元,交强险共计赔付原告吕亚杰120000元,吕亚杰其余损失122924.51元由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全责赔付。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付原告张增臣车损2000元,张增臣其余损失11700元由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依全责赔付。被告永诚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二原告后,被告庞秀东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庞秀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吕亚杰各项损失242924.51元,赔付原告张增臣各项损失13700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二原告后,被告庞秀东在本案中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三、驳回原告吕亚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7元由原告吕亚杰承担347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5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