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北村与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北村,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54号原告:尹北村,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王庄社区东邻。法定代表人:郭增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晓龙,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尹北村与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尹北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北村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北村撤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由原告尹北村负担。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