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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北村与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北村,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54号原告:尹北村,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王庄社区东邻。法定代表人:郭增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晓龙,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尹北村与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魏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尹北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北村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北村撤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由原告尹北村负担。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