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超、冯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超,冯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144号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熊浬伽,四川乐山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李晓明,四川乐山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超,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冯娟,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超、冯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