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黄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6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君、被告人杜某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杜某某酒后在本市某某区某某城二期工地生活区宿舍二楼无故向被害人钟某及李某2扔啤酒瓶,砸到被害人钟某左眉弓外侧,致被害人钟某面部裂伤。被害人路某、朱某至现场劝阻时,被告人黄某、杜某某持啤酒瓶、铁锹等工具击打被害人路某、朱某,致使被害人路某双上肢裂创,被害人朱某面部及右前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路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钟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病历、身份信材料,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杜某某、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杜某某酒后在本市某某区某某城二期工地生活区宿舍二楼,无故向被害人钟某及李某2扔啤酒瓶,砸到被害人钟某左眉弓外侧,致被害人钟某面部裂伤。被害人路某、朱某闻讯后至现场劝阻时,被告人黄某、杜某某持啤酒瓶、铁锹等工具击打被害人路某、朱某,致使被害人路某双上肢裂创,被害人朱某面部及右前臂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钟某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杜某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8月21日余某1报案,称当晚7时许,有两人在某某城二期生活区闹事,将路某、钟某、朱某、李某2等人打伤。2、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的身份情况。3、病历证明,被害人钟某、李某2受伤后就诊情况。4、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某某城二期工地做瓦工的民工,住在工地民工宿舍一楼,2016年8月21日晚上7点钟左右,楼上做外架的一个民工洗衣后就挂在二楼防护栏上,水往下滴,我在楼下对他说叫他把衣服往旁边移一下,因为水滴下来就在我们寝室的正门口,那个人就把衣服往旁边移了。这时过来一个20岁左右,身高一米六左右、中等身材的男的,他问我水有没有滴到我身上,我说没有,我说移一点也没什么吧,那个男的说,既然没有滴到你,你说什么说,他问我是不是想打架。他说的时候,二楼有一个20多岁瘦瘦的男的从楼上用一个啤酒瓶砸我,啤酒瓶砸在我左脚跟上。我的工友钟某叫我回寝室,他在寝室门口和对方的人谈话,内容是都是老乡,没必要吵。正在谈的时候,楼上又有两个啤酒瓶砸下来,其中一个砸在钟某的头上,钟某的头当时就流血了,钟某用手捂着头站在那里没有动,这时我出了寝室,看见项目经理和姓朱的质量监督员过来,之前说的那两个20多岁的男的在二楼往下面扔啤酒瓶,扔了一二十个瓶子,项目经理叫他们不要扔瓶子,那两个男的一手拿了一个啤酒瓶下来了,其中一个瘦瘦的男的用啤酒瓶打项目经理的身上,另外一个拿啤酒瓶的男的也上去打项目经理,后来啤酒瓶打破了,那两个人还拿着打项目经理,我当时距离有20米,看见这两个男的拿瓶子打项目经理,具体打哪个部位我看不清。姓朱的看见项目经理被打了,上前扯那两个男的,结果被其中一个人用破啤酒瓶刺伤了下巴。这时,项目部来了很多人,把那两个男的拉开了按住,其他人把经理扶着准备去医院,那两个男的挣脱后,又从旁边拿铁锹、灭火器等东西准备继续打,被旁边的人拦住了,这两个人后来被控制在项目部门口。我到医院看见项目经理左手臂和右胳膊被割伤了。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用啤酒瓶打项目经理的两个男子中的中等身材的男子,此人之前问李某2是不是想打架;被告人杜某某就是用啤酒瓶打项目经理的两个男子中的瘦瘦的男子,此人之前用啤酒瓶砸伤了李某2的脚后跟。5、证人余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21日晚上6点多钟,我在项目部办公室休息,当时有工人跑过去叫路某,说工地上有工人酒喝多了,从楼上往下乱扔酒瓶,路明就叫我跟他一起过去处理一下,当时朱某也跟我们一起去现场,我从东边楼梯上了工地宿舍二楼,发现楼上楼下都是玻璃碎片,还有一个工人头流血了,这时那两个乱扔酒瓶的工人已经进房间了。这时项目经理路明在楼下打电话,我在楼上听到那两个工人走到楼梯口说:“你打电话,我就砸你”,然后那两个工人从宿舍里拿啤酒瓶出来,直接下楼了,我也跟着下来,下来之后他们两个就走向路某,接着用啤酒瓶砸路某,我就把他们其中一个人的啤酒瓶抢下来,另一个人的啤酒瓶砸到一个姓朱的管理员,砸到他头部,头流血了,他们就拿着旁边桶、灭火器、铁锹这些东西砸人,见到什么东西就拿什么东西,其中一个人就被我们抓住了,另一个人用手掐着路某的脖子,用另一只手拿碎的啤酒瓶抵着他脖子,我们上去想把他拉开,在拉的过程中,路某的右胳膊被碎啤酒瓶划了一个大口子,接着我们就把那两个人抓到项目部的门口守着,接着就报警了,受伤的人去医院了,其他人送受伤的去医院时还看到有一个工人脚受伤了。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矮个子的打人者;被告人杜某某就是高个子的打人者。6、证人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某某城工地上做架子工的,住在某某城工地生活区某号楼某宿舍,和我一起住的还有黄某、“东某”几个人。2016年8月21日晚7点多钟,我下班后回到宿舍洗衣服,洗完衣服,我就将湿衣服挂在二楼阳台的铁架子上面,不到十分钟,就听到下面有人往上面喊:“楼上的衣服在往下滴水,能不能把衣服挪一下。”我就把衣服往左边挪了不到一米,楼下的人又喊再挪多一点。我就把衣服往右挪了不到两米。这时,黄某从小卖部买完东西回来,不知道怎么跟楼下的一个泥瓦工吵起来,正好我拿着盆子去洗澡,就赶紧把泥瓦工拉出去,跟泥瓦工说:“他喝酒了,不要跟他一般见识”,后来从楼下房间内又出来一个泥瓦工,后出来的人又跟黄某吵起来,我就把黄某推到楼上去,然后我就回宿舍,黄某就在宿舍外喊“东某”,“东某”就直接冲下去跟楼下的人打起来,黄某看到“东某”打起来,就在楼上说了一句:“你们打兄弟”,然后拿着啤酒瓶从楼上往楼下砸,我看到黄某拿着啤酒瓶砸到楼下的一个泥瓦工的头部,泥瓦工的头当时流血了,这时我接到老板的电话,等我接完电话回来,项目部的人把黄某、“东某”拉住了,我看到我们项目部经理身上有血,黄某、东某身上也有血,我也不知道是谁的。其辨认出被告人杜某某就是打架的人“东某”;被告人黄某就是打架的人。7、证人费某的证言证明,今天晚上7点钟左右,我在项目部办公室,一个工人过来跟我说,生活区里面有工人打架,两个打架的工人已经被控制住了。我出办公室后,看到院子里围着一群工人,打人的两个工人被围在中间,分别由两个工人拽着胳膊,当时有两个被打伤的管理人员在场,我就安排工人把他们送去医院。8、被害人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武汉市某某区某某城某某建设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某某城小区二期的建设。2016年8月21日晚7点钟,我正在召集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开会,结果有个民工家属(被砸伤的民工)跑到项目部会议室说:“有人喝醉了,在生活区闹事,而且有人受伤”,听到这个事情后,我和余某2(仓库保管员)、朱某(质检员)赶到生活区里,在生活区北侧第一排民工宿舍,看到有一个民工头被打破了,一直在流血,二楼有两个民工往楼下丢啤酒瓶,我去了之后,就跟楼上两个丢啤酒瓶的民工说:“你们喝多了,赶快跟我回宿舍,别闹事”,我就拿出手机给负责这些民工的负责人杨某打电话,我正在打电话的时候,楼上两个丢啤酒瓶的民工拿着啤酒瓶对着我冲过来,我对这两个民工说:“我是项目部经理,你们进去”,结果这两个民工不听,就开始打我,而且用破的啤酒瓶把我的胳膊全部划开,他们两个人还拿着消防铁锹、消防栓砸我,当时旁边的人看到我受伤后,就过来把这两个民工按住,我发现我右胳膊腋下这个地方肉都掉出来,左手手腕全部被划开了,当时我就要项目部的人报警,后来我就被工地上的人送去医院。把这两个闹事的民工按住后,我发现朱某嘴角那里在流血,但是我不知道朱某是怎么受伤的。其辨认出被告人杜某某、黄某就是打伤其的两个民工。9、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21日晚上7点钟,我到项目部会议室准备开碰头会,听说路经理到民工宿舍去处理民工打架的事情,我就马上去了民工宿舍区。到了那里后,看见宿舍的一楼站着一个民工,头部流了血,地上很多摔碎的啤酒瓶子。路经理正在和楼上的两个20多岁的男民工讲话,路经理说“你们喝了酒,先回房,我打电话给你们的老板来处理。”路经理就开始打电话,那两个20多岁的男民工看见路经理打电话就冲下来,其中一个男的两只手每只手拿一个啤酒瓶,冲在前面,另外一个男的两只手每只手拿了两个瓶子,他们两个要去打路经理。路经理说自己是项目经理,那两个人不听,还要上去打。我把前面一个男的拦住,然后把他其中一个瓶子夺下来扔了。另外那个男的去打路经理,被我们同事余某1拦住。我和路经理两个人把之前的那个男的控制住,这时,一个胖胖的男的把我和路经理拉开,之前被我们控制住的那个男的一脱离控制就将手上的啤酒瓶子敲破,然后拿着破了的瓶子刺路经理,将路经理的左手腕和右臂刺伤。当时流了很多血。我赶快去拦那个男的。这时,余某1拦住的那个男的也挣脱掉了,他拿着破了的瓶子从我的后面一直手抱住我的头,另外一只手拿破了的啤酒瓶,回刺的方式从外向里扎向我的脖子,我一低头,扎在我的左侧下巴上,当时就流了血。我和其他的同事把这两个男的抓住带到项目部去了,然后报了警。我和路经理被同事送去医院。我的面侧下巴被刺伤,缝了十几针,右手臂被划伤。其辨认出被告人杜某某是用啤酒瓶刺伤其的民工;被告人黄某是用啤酒瓶刺伤项目经理的民工。10、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在某某城工地上做泥瓦工。2016年8月21日,我和工友李某2在我们112号宿舍休息,晚上7点多钟,因为楼上的人洗衣服就把湿衣服挂在楼梯上面,水正好滴在我们宿舍门口,李某2就跑出去跟洗衣服的人说能不能把衣服挪一下,那个洗衣服的人就挪了,有一个瘦一点的民工听到后,就喊怎么啦,想打架,我听到外面的声音后,就从宿舍出来,我看到瘦一点民工已经喝多了,我就没有跟他说话,出来后我刚好碰到一个矮胖的人,是我老乡,我们两正在说话时,突然一个高个子的人站在楼上阳台上往我站的地方扔啤酒瓶,把我的左眉骨砸破了,我就站到旁边去了,那个瘦一点民工就开始往楼上走,这时,经理边打电话边走过来,跟经理一起过来还有一个项目部管材料的人、一个监理员,楼上的那个高个子民工和瘦一点的民工拿着啤酒瓶往经理站的地方冲,用啤酒瓶打经理,啤酒瓶打破后,瘦个子民工就随手拿起旁边的灭火器打经理,结果被旁边的人把灭火器抢下来了,瘦个子民工又拿起消防用的铁锹打经理,结果被食堂的老板把铁锹抢下来,随后,这两个打人的民工就被项目部的人控制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杜某某是在工地上打经理的高个子民工,黄某是在工地上打项目经理的瘦一点的民工。1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21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和老乡黄某、另外两个老乡在某某城二期工地的员工宿舍里喝酒,一直喝到7点多钟,一个我叫不出名字的老乡把一瓶矿泉水打开放桌子上,结果把矿泉水瓶碰到地上,水顺着地板缝隙滴到一楼的民工宿舍。楼下宿舍的一个民工就出了宿舍站在一楼空地上朝我们上面喊你们楼上的要注意一下,不要把水搞到楼下。随后我们发生口角,我们四个人中的一个人进到房里拿出两个啤酒瓶朝楼下的两个民工砸去,我当时拿了一个,另外的两个人也一人拿了一个啤酒瓶。当时啤酒瓶全砸下去后,我也没有看到啤酒瓶砸到楼下的那两个民工没有。因为我们当时喝了酒,借着酒劲就进到房间里,我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和一个灭火器,黄某拿着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楚,另外两个老乡一人拿水泥铲,一人拿空啤酒瓶,我们四人一起冲下去,分别使用手里的工具打那两个民工。我用我手里的啤酒瓶砸到其中一个民工的手臂上,因为灭火器太重了,我后来丢了,没有砸到人。因为当时场面混乱,我们这边另外三个人具体是怎么打的我记不清楚。在打的过程中,我看到有人过来拉架,有我们宿舍的,有工地的管理人员。我当时被我们宿舍的人拉住,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1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21日下午3点钟,我跟杜某某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名字的朋友,在某某城影城工地宿舍二楼喝酒,一直喝到了下午6点多钟,我大概喝了半斤白酒和8瓶啤酒,喝酒时我把洗脚水和垃圾丢到楼下,楼下的混泥土工跟我们讲道理,杜某某骂他,被我和一起的朋友劝到宿舍。过了一会,我下去买东西,碰到楼下的那个混泥土工,双方发生口角,杜某某下楼了,那个混泥土工宿舍的人也出来了,双方对骂。我们上了二楼,然后我和杜某某拿啤酒瓶在楼上往楼下砸他们,我用啤酒瓶砸到他们其中一个人的头上,他们准备想上了二楼打我们,我跟杜某某拿着啤酒瓶来到楼梯口,他们不敢上来。我就和杜某某拿着啤酒瓶冲到一楼,到了一楼我们就直接将酒瓶丢到地上,用手和他们打起来,混泥土工他们后来又来了2男1女,当时公司里的人也过来了,我们以为那些人和公司人是一起的,于是我和杜某某把啤酒瓶砸碎然后手拿瓶口将破口的一端对着他们,后来公司里管事的都过来劝架,当时我不知道他是公司经理,以为他们和混泥土工是一伙的,我就用破啤酒瓶比着他的脖子,吓唬他们,并用破啤酒瓶在他脖子上轻轻的划了几下,但是经理不停地反抗,然后我手拿着破啤酒瓶,瓶口朝下,破口朝上,由下至上捅到了他的右手上臂,后来又用破啤酒瓶捅了他右胸一下。杜某某在我后面跟他们打在一起,后面我们被劝到了项目部。混泥土工他们打杜某某,他们人多,我就在旁边的消防池里面拿了一把铁锹朝他们打去,挥了几下,铁锹就被公司的人夺下来,随后我就拿起消防池里面的灭火器砸向他们,后来我就被他们控制住了,然后警察就过来了。1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武汉市某某区某某城二期工地生活区的具体特征、方位。14、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路某因外伤致双上肢裂创,现损伤疤痕长度累计达17.4cm,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朱某因外伤致面部及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其中面部拆线后疤痕长度为3.5cm,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钟某主要为面部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5、到案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丹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