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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夏志岩与河北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岩,河北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95号原告:夏志岩,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天下玉苑15-2-1204.被告:河北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康林萍。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法定代表人:童东城,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岩诉被告河北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志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夏志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化璞审 判 员  魏彦霄人民陪审员  郑红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