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嵇爱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嵇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90号罪犯嵇爱忠,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嵇爱忠于2010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嵇爱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未履行财产刑,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裁定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10个月9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嵇爱忠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嵇爱忠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嵇爱忠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所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453836.75元,罪犯嵇爱忠于判决前赔偿40000元,其他同案犯于判决前共计赔偿142000元,余271836.75元未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嵇爱忠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嵇爱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嵇爱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坤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