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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瑞、王秀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王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马瑞,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王秀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固镇县。本院在执行马瑞与王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