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培、刘威与姜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张培,姜治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031号原告:刘威,男,1976年6月3日出生。原告:张培,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姜治国,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威、张培与被告姜治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威、张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威、张培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