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永水与刘华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水,刘华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569号原告:赵永水,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刘华豹,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水与被告刘华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赵永水负担。审判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