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许晓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许晓彬,郭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243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法定代表人:楼磊。被告:许晓彬,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郭磊,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许晓彬、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许晓彬、郭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雅欢·?PAGE?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