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文广与被执行人于学正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广,于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99号申请人刘文广,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于学正,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文广与被执行人于学正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正学于2017年5月2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殷 力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占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