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爱霞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霞,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31号申请人赵爱霞,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赵爱霞与被执行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司法查控,查封其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棠路233号2幢三单元205室房地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徐 伟审 判 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审判员 黄 晨书 记 员 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