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商春华、史红波等与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春华,史红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898号原告:商春华,女,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史红波,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芳,女,该院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商春华、史红波与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商春华、史红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春华、史红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春华、史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商春华、史红波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徐 睿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