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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惠忠与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殷建平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惠忠,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殷建平,陆新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惠忠,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新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建平,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新忠,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男,1977年1月26��生,汉族,住海门市。上诉人龚惠忠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殷建平、陆新忠、李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6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惠忠于2017年5月12日以各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龚惠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惠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7.5元,由上诉人龚惠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理审判员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