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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邹时先与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时先,禹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568号原告:邹时先,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禹艳,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邹时先与被告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邹时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时先对被告禹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时先撤回对被告禹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邹时先承担。审判员  李成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