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邹时先与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时先,禹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568号原告:邹时先,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禹艳,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原告邹时先与被告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邹时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时先对被告禹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时先撤回对被告禹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邹时先承担。审判员 李成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