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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372号原告:温某,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陈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温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瑞应审 判 员  窦建寿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