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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阔与被执行人张占文、庞红霞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阔,张占文,庞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朱阔,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云中商城服装大世界个体工商户,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占文,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庞红霞,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山西省怀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阔与被执行人张占文、庞红霞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款57827元,案件受理费1246元,共计59073元,执行费767元尚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