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兴福与邱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兴福,邱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760号原告:霍兴福,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邱闯,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兴福与被告邱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兴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收取25元,由原告霍兴福负担。审 判 长 郭 旗人民陪审员 王际伟人民陪审员 王留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