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富珍与刘国志、刘国洪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富珍,刘国志,刘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18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高富珍,女,194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国志,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国洪,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高富珍与刘国志、刘国洪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英烈审���员胡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宁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