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凤、刘国玲与被执行人赵宪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凤,刘国玲,赵宪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芦凤,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刘国玲,女,1995年3月15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赵宪程,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芦凤、刘国玲与被执行人赵宪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5)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宪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芦凤、刘国玲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凤、刘国玲与被执行人赵宪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芦凤、刘国玲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