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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903号原告李某1,男,生于1955年7月16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李某2,男,30岁,农民,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判员  黄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