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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杨金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杨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299号2楼2号。法定代表人:沙钢,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金和,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杨金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5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10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6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75元,以及执行费81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金和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6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