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国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刑初26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林,男,东乡族,生于1962年7月9日,中专文化,积石山县中咀岭乡马家咀小学教师,中共党员,甘肃省积石山县人,住积石山县。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成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林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国林作案后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对被告人马国林定罪量刑。被告人马国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马国林酒后无证驾驶×××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积石山县博物馆门口时,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同日1时5分,县公安局民警将马国林带到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2016年8月26日,经甘肃省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国林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1.45mg/100ml。2016年10月30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马国林传唤到积石山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户籍证明、鉴定文书、被告人马国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林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马国林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行为,且没有危害结果发生,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国林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斌成审 判 员 马成才代理审判员 安永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今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