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甘某1庹建珍等与酉阳中山医院酉阳县酉州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甘某1,甘某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医院,酉阳县酉州医院,酉阳中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692号原告庹某,女,1991年9月8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住本县。原告甘某1,男,1981年11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址同上。原告甘某2,男,2015年1月2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甘某1(甘某2之父),男,1981年11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庹某(甘某2之母),女,1991年9月8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酉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大道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299910-X。法定代表人:陈若飞,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县酉州医院。住所地:酉阳县原桃花源镇城南何家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886329-7。负责人陆公平,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邓宗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中山医院。住所地: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组。法定代表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庹某、甘某1、甘某2诉被告重庆市酉阳县人民医院、酉阳县酉州医院、酉阳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尚未收集齐本案的全部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以上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某、甘某1、甘某2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酉阳县人民医院、酉阳县酉州医院、酉阳中山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额退回原告。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鹤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