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雷,刘海义,刘海成,刘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海清,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晓雷,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义,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成,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刘海清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冻结,现因刘海清已将自己承担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海清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