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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财科与初俊廷、王世萍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科,初俊廷,王世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52号原告:张财科,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娜,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初俊廷,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世萍,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张财科与被告初俊廷、王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财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财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保全费230元,共计379元,由张财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佳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