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财科与初俊廷、王世萍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科,初俊廷,王世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52号原告:张财科,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娜,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初俊廷,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世萍,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张财科与被告初俊廷、王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财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财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保全费230元,共计379元,由张财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佳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