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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知文与董艾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文,董艾红,汤小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799号原告:刘知文,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董艾红,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第三人:汤小娥,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刘知文与被告董艾红、第三人汤小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知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知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刘知文负担。审判员  戴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