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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岩、刘忠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刘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岩,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刘忠伟,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4日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岩、刘忠伟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倩倩出庭支持公诉,李岩、刘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李岩与被告人刘忠伟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合伙经营宠物店(未办理营业执照)。2014年7月20日,李岩给陕西省西安市的杨博霖(已判刑)汇款28000元购买野生爬行类动物,后因杨博霖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无法按照约定发货,李岩与杨博霖电话协商,杨博霖将用小熊猫和猕猴各一只抵偿货款,并告知李岩到其西安市朋友李某处取小熊猫和猕猴。李岩将此事告知刘忠伟,刘忠伟表示同意。2014年7月23日,李岩、刘忠伟及朋友胡志强驾驶车牌号为黑C57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去往西安市。同年7月25日,李岩和刘忠伟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西安市李某家中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熊猫和猕猴各一只取走,并开车回牡丹江市。当二被告人行至辽宁省凌源市途中,经其朋友雷某某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将猕猴卖给凌源市的苏某(另案处理)。李岩、刘忠伟将小熊猫饲养在刘忠伟租住的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某小区家中。2014年8月14日,二被告人到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小熊猫和猕猴各一只。经鉴定,涉案物种为灵长目猴科猕猴、食肉目浣熊科小熊猫,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熊猫案值25050元,猕猴案值4175元,共计涉案案值为29225元。另查明,2017年5月2日、5月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我院委托后分别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刘忠伟、李岩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岩、刘忠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杨博霖刑事裁定书,涉案小熊猫及猕猴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苏某、雷某某、杨某某、訾某、李某的证言笔录,李岩、刘忠伟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岩、刘忠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李岩、刘忠伟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李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忠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涉案野生保护动物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均同意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罚,对李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刘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岩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被告人刘忠伟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崔 颖人民陪审员 王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