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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蒋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858-2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马慧、韩玲玲,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00元,减半收取265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刘强承担。审 判 长  李孝刚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吕昕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