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蒋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858-2号原告刘强,委托代理人马慧、韩玲玲,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0.00元,减半收取265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刘强承担。审 判 长 李孝刚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吕昕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