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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宝珠与李佳楠、冯爱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珠,李佳楠,冯爱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540号原告:孙宝珠,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李佳楠,女,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冯爱云,女,193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孙宝珠与被告李佳楠、冯爱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宝珠负担。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