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战彬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彬,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874号原告:战彬,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波,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战彬与被告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清借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于波向原告战彬借款5000元,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借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到条各一份,载明:“今借战彬人民币伍仟元,借款人:于波,2016年4月22日”、“今收到战彬人民币伍仟元,于波,2016年4月22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长期拖欠不还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波返还原告战彬借款5000元;二、被告于波支付原告战彬上述款项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