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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安全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安全,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余安全,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晋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安全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潭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安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湘03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201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7)湘03破1-10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申请执行人余安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结束后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余安全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