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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炳彬、叶志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炳彬,叶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童炳彬,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叶志贵,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童炳彬与叶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童炳彬与被执行人叶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案款20000元,并支付了本案的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