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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4148号原告(反诉被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陈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98411609U。法定代表人:刘彦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电瓷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43438193Y。法定代表人:张腾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星,公司职工。原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反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机箱加工款179247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原、被告发生多笔机箱机柜承揽加工合同,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为被告加工产品。原告已按约定将加工的产品送至被告处并开具发票。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尚欠加工货款179247元。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对原告起诉加工款的数额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因反诉被告提供的电控箱质量问题屡屡发生,导致反诉原告损失了大量损坏备件费用、运输费用及工作人员到各设备所在地更换备件而发生的服务费用。请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276280.7元。针对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反诉,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反诉原告所诉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非是反诉被告给其加工的机箱,没有证据证实我方提供的机箱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反诉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间,原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多笔机箱机柜承揽加工合同,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要求为被告加工产品。至2015年8月10日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收货,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欠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款179247元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机箱机柜承揽加工合同、送货单、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接收原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的机箱产品,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被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款179247元,应支付以1792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关于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反诉因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加工机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提交其自行委托唐山金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损坏配件的发货证明及业务员的报销凭证等不足以证实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机箱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因此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故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新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792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92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驳回反诉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其他诉讼费1820元,由被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反诉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