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323号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西麻华大种鸡场内。经营者:陈建华,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家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赵怡荣,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商业金融、办公塔楼-A2223房、-A2225房、-A2226房。法定代表人:龚财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诉被告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9元,减半收取计1979.5元,由原告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