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昝清波与殷凤军、何志、武京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清波,殷凤军,何志,武京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376号原告:昝清波,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殷凤军,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何志,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武京东,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昝清波与殷凤军、何志、武京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昝清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昝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昝清波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雯岚—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