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昝清波与殷凤军、何志、武京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清波,殷凤军,何志,武京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376号原告:昝清波,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殷凤军,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何志,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武京东,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昝清波与殷凤军、何志、武京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昝清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昝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昝清波负担。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雯岚—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