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与淮南市莱克塑业有限公司、王春山、唐文娟、秦淮胜、王东、邵松、李新平、秦淮滨、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74-1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88N。负责人:李名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山王村贸易货栈,组织机构代码71104571-5。负责人:黄友强,系该厂厂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与被告淮南市莱克塑业有限公司、王春山、唐文娟、秦淮胜、王东、邵松、李新平、秦淮滨、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淮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人: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使用权面积:】予以查封。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淮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人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咀孜汽车修配厂;使用权面积:]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