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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刑初4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蒲城县看守所。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3日以富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借“郭小侠”“张小侠”“小侠”之名与蒲城县荆姚镇某村某组村民党某某,富平县薛镇某村某组村民石某某,富平县杜村镇某村某组党某某相亲为名,骗取党某某财物价值9050元,骗取石某某财物价值3600元,骗取党某某财物价值700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马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据其犯罪事实及系累犯等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借“郭小侠”“张小侠”“小侠”之名分别与蒲城县荆姚镇某村某组村民党某某,富平县薛镇某村四组村民石某某,富平县杜村镇某村某组党某某相亲为名,骗取党某某财物价值9050元,骗取石某某财物价值3600元,骗取党某某财物700元。所得赃款除少量分给介绍人外,下余赃款自已用于日常花销。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证明:2016年7月27日,富平县公安局到贤派出所接党某���报警称:一妇女以谈对象为名,骗取自己现金700余元,该妇女自称叫小侠,要求依法处理。2.李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在当介绍人的过程中认识了郭侠,有时人也把她叫小侠,合阳人,和丈夫离婚了,平时叫她侠侠。2016年7月26日下午,由典村南边三合村一个姓刘的五十多岁的妇女,给自己打电话说有个男的,50多岁,要找个对象,看自己有合适的没,自己就给她说有个人,并约定第二天在到贤见面。接着自己联系了郭侠,给他说富平有个男的,50多岁,要找个对象,郭侠同意第二天来到贤见那个男的。第二天中午,到贤街道后,接着郭侠、姓刘的妇女及同行的三四个人也陆续到了。当时在到贤聚贤饭店门口说事,见面后,那个相亲的男的给郭侠要买礼品、路费等,钱没要到,那个相亲的男的就报警了。2016年3、4月份,自己和李某、田某某、���某某将郭小侠(被告人马某)分别介绍给蒲城的党某某、富平的石某某等人。3.证人景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1日,自己和马某认识,自己女儿景某因买商品户口后,上在了马某名下。2014年6.7月份,马某带自己去蒲城一家,去后在谈话内容中,得知是给马某相亲,走时马某给了自己一包,叫背走了。2016年4月份,马某给自己打电话,叫自己去了小寨,去后见马某和一个男的,马某给那男的介绍说自己是她哥,马某说那男是她相亲的对象,马某问自己看她找的对象怎样,你自己的事自己做主,后因自己上班离开。自己未拿马某买的礼品,马某也未给自己钱。4.刘某某证言证明:自己与仵某某、刘某某一起给党某某说的媒,2016年7月份的一天,在张桥镇惠茂申家有个中年妇女,了解到这个中年妇女是个单身,丈夫去世���,她自称46岁,华阴人,想找个对象。过了几天,自己给刘某某打电话说有个女的,丈夫去世了,46岁,华阴人,想找个对象,刘某某说能行。2016年7月20日早上,刘某某打电话说她那有个男的,富平县城的,想找个对象。后就给那女的打电话说这有个男的,富平县城的,让她来见见一下,那女的说能行。第二天(7月21日)12时许,在到贤街道把相亲的女的接到了刘某某家里。刘某某问那女的具体情况,那女的说她46岁,合阳人,现在在西安照看孙子。刘某某就问相亲的女的说:“刘某某给我说你是华阴人,自己想找个老伴过日子。接着刘某某给仵某某打电话,让过来看看。仵某某到了刘某某家,问了相亲的女的情况,问完给党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了具体情况,过了一个多小时就离开了。当晚21时许,仵某某和党某某到了刘某某家里,当时见面后大家相互问候了一下,男方和女方就去房间谈了。后双方表示都相互满意。接着说了彩礼钱,仵某某说事成了给女方6600元彩礼钱,女的嫌少,要8800元,最后党某某说8000元,女方同意了。之后女方说明天和她去合阳见她哥,她几个娃上学的时候都是她哥给钱帮忙,她要报答她哥,相亲这事要她哥做主,她哥没意见,就和党某某结婚。晚上去吃饭的时候党某某和相亲的女的出饭馆买了些洗漱用品。第二天也就是7月22日,党某某就和相亲的女的一起到一家百货楼买礼品,最后买了约400元礼品。出门后,相亲的女的她哥已经到门外了,她哥骑了一辆电动摩托车,相亲的女的见党某某买东西几乎把钱花完了,就嫌他拿的钱少,她说让她哥拉着自己去银行取钱,取钱回来了一起吃饭,并让我和党某某在原地等她。这时有个路过的老汉对她哥说:“你咋给你媳妇买这么多东西!”,我当时没在意,相亲���女的就和她哥准备带着东西走,党某某担心他们不回来,就挡他们,不让走,我就挡党某某,给他说这女的是我亲戚,她一会过来。说完相亲的女的和她哥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党某某给相亲的女的打电话,相亲的女的说一会就回来,我俩等了近一个小时也不见回来,党某某打电话联系相亲的女的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党某某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就报警了。5.刘某某证言与刘某某证言及被害人党某某陈述基本一致。6.王某某证言证明于:2016年4月底的一天,石某某给我打电话问说有没有合适的对象介绍给他,自己给石某某说李某那有一个好对象,是合阳县人,53岁,男人失联9年左右,石某某说能行,自己就和李某联系第二天见面,第二天中午,自己和石某某在薛镇街道门楼下等李某,李某到了后,我们三个人看见李某某带着一个中年妇女过来了,李某说这个中年妇女就是相亲对象,之后自己、石某某、李某、李某某、中年妇女去薛镇街道吃饭,并商量给石某某相亲的事,见面后,那个中年妇女说她叫张小侠,合阳县新池镇人,见面后说她55岁,男人失联9年左右,想找个对象。期间,张小侠向石某某要1200元的见面礼,石某某同意给张小侠1200元的见面礼,吃完吃后,石某某给自己和李某每人各50元电话费,给李某某100元。之后石某某就将张小侠带回他家里了,去看石某某的家。当天下午,听石某某说他将张小侠李某家里,将1200元见面礼通过李某给了张小侠。第二天,石某某打电话说他到西安小寨看张小侠女儿和哥,给了张小侠女儿500元,给张小侠她哥买了一些礼品,具体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他们顺便吃了个饭,就将随身带的1400元花完了。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石某��打电话说张小侠回到薛镇了,说张小侠和他要彩礼,在薛镇街道,自己和石某某、张小侠、李某某、李琴五个人商量彩礼的事,张小侠说要彩礼8000元,最后彩礼定为3000元。当时自己担心上当受骗,给石某某说不见张小侠的身份证就不给彩礼钱。第二天自己给李某打电话说彩礼的事怎处理,李某给说3000元彩礼钱送到她家里来,我说石某某一会把彩礼钱送过去,大约半小时后,石某某给打电话说张小侠从李某家里走了,他到富平车站给张小侠送钱,当时自己没有去富平车站,后来听石某某说他到富平给张小侠送1500元彩礼钱,张小侠让他出去买点吃的,回来后,就发现张小侠跑了,打电话也显示关机。之后石某某来找我,让我找李某一起将张小侠找回来,我就和李某去找李某某一起往回找张小侠。大约2016年五月下旬的一天中午,李某某带着张小侠来到了薛镇街道,石���某将1500元给我,让我去给张小侠做思想工作,和他好好过日子,我去找张小侠,问张小侠带身份证没,张小侠说没带身份证,我对张小侠说不给身份证我就不给你钱,之后张小侠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将石某某给我的1500元还给了石某某。2016年4月底,第一次见面时,石某某给张小侠1200元见面礼,我听石某某说他在西安给张小侠她女儿500元,给张小侠哥买礼品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2016年五月中旬,第二次见面时,我听石某某石某某说在富平汽车站给了张小侠1500元共计约3200元。金牛第一次和张小侠在薛镇见面时,石某某给我和李某每人各50元电话费,给李某某100元:自己和李某是五、六年前,我通过相亲认识了李某。和李某某是通过这次给石某某相亲认识,石某某和张小侠第一次相亲见面,我见到了他,后来我听李某说他叫李某某。石某某第一次和张小侠相亲时,石某某在薛镇街道一家饭馆给了自己50元电话费,第二次见面,石某某给了自己和李某各500元媒费,自己觉的事没成,就没要那500元钱。石某某第三次和“张小侠”相亲时,在薛镇一家饭馆相亲时,石某某要先看张小侠身份证,再说领结婚证的事,张小侠说她丈夫外出打工了,找不见人,她每月用自己的身份证给丈夫领3000元工资,要是和石某某领结婚证,她一年少领几万元,就让石某某拿出5万元,才给看身份证、领结婚证。石某某第二次和“张小侠”相亲时,石某某给我打电话,给我说张小侠来薛镇了,让我过去他家等他,他一会和其他几人就回来了,我去往他家。我到石某某家后,石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来李某家,说他们正在商量彩礼钱的事,我就骑车去了李某家。当日14时左右,我到了李某家,当时李某某、张小侠、石某某、李某已经到齐了,正在说事。石某某第三次和“张小侠”相亲时是2016年5月底的一天,石某某给我打电话,让自己叫李某联系张小侠,让她来说剩余1500元彩礼钱的事,自己就给李某打电话,让她叫张小侠来薛镇,李某打完电话说张小侠忙,来不了。过了一两天,我和石某某一起去了李某家,让她联系张小侠,李某当我俩面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叫张小侠过来。第二次见面是在薛镇一家饭馆,张小侠让石某某给她8000元礼钱,石某某不同意给,很生气,把桌子拍了一下,我和李某也帮忙说,李某对石某某说:“你看5000元咋样?”石某某还是不同意,没说成。之后石某某和张小侠两个人一起到饭馆的雅间说彩礼钱了,具体说的啥我没听见,过了一会,他俩出来,商定给张小侠3000元彩礼钱。石某某将剩余的1500元彩礼钱给我,让我看张小侠身份证,如果张小侠让我看身份证,就把1500元给张小侠,如果不给看,就不给她钱。7.田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李某某给自己说有个女的需要找个男人,当时李某某说女的郭侠,50多岁,原来是合阳人,嫁到华阴,丈夫死了,人住在西安,家里两女一儿。2014年麦前,自己通过任某某,将郭侠介绍给党某某。听任某某说,见面当时党某某给了郭侠1001元,第二天党某某送郭侠回了西安。收完麦,郭侠和她哥到了任某某家,当时有任某某、自己、党某某、李某某,郭侠提出来要1万元彩礼,当时因彩礼党某某说他不要了,李某某说先去看家里,在党某某家吃了饭,郭侠和她哥离开,走时给了一条烟,一瓶酒。2014年8月份任某某打电话说事成了,让自己参加婚礼,婚礼后有十来天,郭侠打电话说她要西安看孙子,党某某因这事不要她了,之后再未联系过。8.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收麦前,田某某打电话问有无合适的对象,自己说了党某某的情况。过了几天,田某某把一个女的领到自己家。党某某来了,老田介绍说女的叫郭侠,原来是合阳人,嫁到华阴,丈夫去世,家有两女一儿,自己平时在西安给女儿帮忙做饭。后党某某和郭侠去房间交谈后,双方出来情况均比较满意,商定见面礼时,郭侠提出要给自己1001元面礼,之后连路费一共给1100元。过了一个多月,郭侠和他哥来说彩礼的事,当时党某某要了一次身份证,郭侠说身份证在啥地方压的,取不出来。后来党某某打电话说8月1日结婚,自己去了,结婚当天郭侠收了敬酒钱,具体数字不清。过了十来天,郭侠走了。9.李某某证言与田某某证言及被唐人党某某陈述基本一致。10.李某证言与王某某、李某某证言及被害人石某某陈述基本一致。11.被害人党某某陈述证明:自己被人婚骗过,骗自己的是一个自称郭小侠的中年妇女,她共计骗了我约11000元。2014年3月份的一天,媒人老田、老任联系我和郭小侠见面。同年6月份,在老任家见面,当时郭小侠提出要给她1001元见面礼,媒人老任让我再多给100元路费,就给了郭小侠1100元。第二天,郭小侠回家,自己和郭小侠一起打车前往西安三森家具城郭小侠家里,看到她女儿后,让给几百元见面礼,自己给了他女儿500元见面礼。过了十几天,,郭小侠给自己打电话,让自己帮她买衣服,自己到西安后,给她买了几百元衣服,又给她女儿买了一部价值1000元手机,走的时候给了郭小侠些买衣服的钱,给的钱和买的东西大概价值约2500元。大约过了十来天后,自己通过媒人联系郭小侠说结婚的事,约定郭小侠和他哥来到媒人老任家里,当时我招待了他俩吃饭,临走时又拿给他哥100多元的烟酒。之后郭小侠通过联系朋友让说好5000元订钱,自己给了他5000元,之后约定8月份中旬的一天结婚,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家简单摆了酒席就算结婚了,结婚那天长辈朋友共给了郭小侠800元敬酒钱。以后郭小侠就住在我家,住了几天郭小侠说女儿要到广东订婚,她要去看看,临走时自己给了1000元离开。从初次和郭小侠见面到郭小侠因女儿在广东订婚离开,我共计被骗了约11000元。12.被害人石某某陈述证明:自己是2015年12月份,王某某给自己介绍对象,事没成,之后认识,相互留了联系方式。和李某是大约三年前通过相亲认识。和李某某今年4月份,自己和“张小侠”的第一次见面,认识了李某某。2016年4月份的一天自己和王某某一起去了薛镇街道,王某某给李某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李某就来了,又过了几分钟,李某某骑车带了个中年妇女过来了。当日12时左右,大家都到齐了。我们去了薛镇街道养老院对面的饭馆说事,在饭馆,相亲的女的说她叫“张小侠”,合阳人,丈夫外出打工九年未归,想找个对象结婚。经过了解后,我说可以结婚,但不给彩礼钱,“张小侠”同意了,她提出今天见面要给她1000见面礼,我就回家取钱。在李某家,当李某某和李某的面给“张小侠”钱,当时自己多给了200元路费,共给了“张小侠”1200元。过了一两天,“张小侠”觉的自己不放心她,让自己陪她去西安小寨见她哥和女儿,同意了,俩人搭车去了西安,到小寨见到她女儿后,“张小侠”说初次见她女儿,要我给他女儿500元见面礼,自己给了她女儿500元现金。之后在小寨的一家饭店吃饭,见了她哥,她哥说她妹子的丈夫在外打工9年左右,至今未归,你俩要是同意结婚,他当哥的没啥意见,以后儿女有啥意见或者她丈夫回家找麻烦,都由他负责。后“张小侠”提出给她哥买些礼品,自己给他哥在超市给她哥买了约600元的礼品。后来给“张小侠”打电话让她来薛镇了,但是“张小侠”一直说她忙来不了。2016年5月一天,李某某骑车带着“张小侠”来了,见面后,“张小侠”给我要8000元礼钱,因想起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她不要礼钱,现在又改口要礼钱,就不愿意给。接着自己给王某某打电话,五人去人李某家。在李某家,李某某说相亲的事,女方都要彩礼钱。自己就给“张小侠”要身份证,她说身份证在合阳老家。我们没说好,之后去了街道一家饭馆吃饭,期间说好彩礼3000元。在吃饭期间,“张小侠”在自己上衣口袋掏走一百多元。第二天早晨,王某某电话通知我拿2000元到李某家领“张小侠���,我给“张小侠”打电话,没打通,我带钱去了李某家,想用李某手机打,李某说她为跑这事花了些钱,我就给了她500元介绍费,李某说“张小侠”已经到富平汽车站了,自己电话联系“张小侠”,她说拿1500元来接她,我拿钱后搭车去富平车站接她,到了汽车站后,我把1500元给了“张小侠”,让她和自己回去过日子,“张小侠”又让自己出去给她买吃的,回来后发现她已经不在汽车站了,打电话她关机,2016年5月底,自己和王某某去李某家,让她联系“张小侠”来薛镇给剩余的1500元钱,李某联系了李某某,约好第二天在薛镇街道见面。第二天李某某和“张小侠”就过来薛镇街道,我们当时在一家饭馆说事,“张小侠”让给她剩余的1500元礼钱,我向“张小侠”要身份证,看完再说礼钱、结婚的事,“张小侠”说她丈夫出去打工了,找不见了,她每月凭自己的身份��帮丈夫领3000元工资,要看身份证、要领结婚证就要拿出5万元,自己说不了解她,不会给你钱,就把她要5万元的事拒绝了。说事期间,她在自己上衣口袋掏走一百多元。后自己和王某某、“张小侠”去了自己家,到家门口,“张小侠”给我要钱,不给钱不进门,自己在家里拿了1500元给王某某,让王某某向“张小侠”要身份证看,并告诉王某某,“张小侠”要是给看的话,就将1500元给她,他俩就离开了。,第一次见面,我给了“张小侠”1200元的见面礼,给她充了50元话费,过了一两天,和她去西安看她哥和女儿,给了她女儿500元见面礼,给她哥买了约600元礼品;第二次见面,吃饭的时候“张小侠”在上衣口袋掏走一百多元,第二天在富平汽车站给了“张小侠”1500元;第三次在薛镇见面,吃饭期间,“张小侠”在我上衣口袋掏走一百多元。至于吃饭花的饭钱、充的手机话费、她两次在身上掏的钱、给媒人的介绍费等费用我就不追究了,总共被骗了约3800元。后来感觉上当受骗了。2016年7月份,自己和李某去了刘集镇李某某家,让他帮我联系“张小侠”,让“张小侠”要么给自己退钱,要么和自己过日子,李某某说他联系不上来,当时很生气,就报警了。13.被害人党某某陈述与证人刘某某、刘爰侠证言基夲一致。14.被告人马某于供述证实:自己通过相亲共骗过别人三次,分别是党某某、石某某、第三个男的忘了叫啥。2014年大约7月份,通过媒人田某某介绍,在老任家认识党某某,对党某某自称叫郭小侠,合阳人,才从监狱出来,丈夫出门打工,多年不管自己。老田对党某某说:要是愿意就给自己1000元见面礼。党某某同意后,给了自己1000元见面礼。第二天,党某某送自己回西安,���了女儿王某某500元见面礼,王未要,之后党某某将钱拾起来给自己。又过了几天,党某某来西安给自己买衣服,手机一部,鞋子一双,手机花了900元,又办了一张手机卡,临走时给自己了900元。过了十来天,老田打电话自己去荆姚,自己和哥景某某一块去的,在老任家党某某叫李某某一块来的,走时老田让党某某给景某某一条烟和一瓶酒。又过了几天,李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不让媒人说事了,他自己说,隔了一天李某某来西安说让党某某给你4000元办手续钱,俩人婚事算定了。第二天,党某某来西安,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当着李某某的面给了自己4000元,约定8月1日在党某某家结婚。约是7月底,老田叫自己,在老任家,老田给说给跑事,要钱,自己给了老田1000元,老任叫党某某来后,一起商量了下8月1日结婚的事,。8月1日早晨,自己打车去了党某某家里,当天摆席���党某某母亲给了自己650元敬酒钱。过了几天,自己对党某某说女儿刘蕾在广东订婚,要去广东。给党某某要了1000元路费就走了。后来还去了党某某家,住了半个月,因和党某某母亲因家务事闹得不好就离开了。再没回过党某某家,也没联系过党某某。共拿了党某某见面礼1000元,给王某某500元自己拿了,买手机900元,卡是100元,同日又给了900元现钱,和李某某在西安给了我4000元,后来党某某母亲给了我650元,女儿订婚我又要了1000元,总共9050元。给老田1000元,李某某300元,给了李某某4000元,其余的钱我都看病了,手机自己一直使用,现在用不成了,在租住的房子里。用假名字相亲主要是为了骗钱,和石某某相亲时用的张小侠,和党某某相亲时用的小侠,不用真名字用假名字主要还是为了骗钱,并后三次使用不同名字,就是为了骗钱方便。自己有丈夫叫王某,有结婚证,在合阳县的民政上领的。党某某不知道自己的真实姓名,从没告诉过他。其余供述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15.检查、辨认笔录均能证实马某系本案实施诈骗人。16.韩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马某因诈骗罪于2001年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0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马某因诈骗罪2008年六月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3年2月1日在陕西省女子监狱刑满释放。17.合阳县民政局调取马某婚姻情况证明,被告人马某系有夫之妇。18.户籍信息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瞒巳婚事实的方法,假借“郭小侠”“张小侠”“小侠”之名,与他人相亲、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依法从重判处。但其归案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亦可酌情从轻判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合法财产免遭侵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二.涉案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党某某、石某某、党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社欣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恵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