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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书庆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18号罪犯孙书庆,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6月9日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乳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书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孙书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获得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书庆2015年10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获得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孙书庆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书庆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孙书庆有盗窃前科、系二次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书庆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勋审 判 员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