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雅梅诉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雅梅,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1996号原告崔雅梅,女,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负责人刘春发,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崔雅梅诉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侵权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300元(1700元*9个月)。被告辩称,我单位坚持与原告已经没有劳动关系,我单位将提供新的证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员工,应于2015年1月退休。被告以原告未返还为其垫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18571.14元为由,未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原告未能按时享受养老金。另查明,原告2016年6月之前的养老金被告已支付原告。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于���年3月7日来院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2016)辽0106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经质证并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被告员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现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被告未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原告不能按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付法律责任。关于原告应享受的养老金金额,本院到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根据原告的工龄、缴费年限以及原告养老保险账户的储存金额,相关部门推算出原告应享受的养老金金额大致为1700元左右,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养老金损失15300元(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因数额有误差,待实际办理退休手续后,双方可根据原告实际享受的养老金金额多退少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崔雅梅养老金15300元;二、驳回原告崔雅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轩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