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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与吕文仿、王思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吕文仿,王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335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5号。被执行人吕文仿,男,汉族,1955年7月8日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思龙,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龙蟠里**号306.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文仿、王思龙欠款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终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吕文仿应向常州百老汇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文仿、王思龙名下无银行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供提取,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总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分期支付,2017年2月28日支付8万元、2017年3月31日支付84750元、同年4月30日支付80850元、同年5月31日支付54250元、同年6月30日支付103867元、同年7月30日支付103500元、同年8月31日支付103000元、同年9月30日支付102417元、同年11月30日支付151450元、同年12月31日支付157650元,并支付2万元作为保证金。因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终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