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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舒兰市森鑫木制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舒兰市森鑫木制品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228号原告: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康桥溪山御府7号楼2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孙龙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才,公司员工。被告:舒兰市森鑫木制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群岭林场。法定代表人:韩志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兰市森鑫木制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兰市森鑫木制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45元退还原告郑州才华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