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朝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朝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朝杰,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籍贯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朝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助理检察员高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朝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朝杰系被害人韩某(又名曹太然)的亲侄子,二人曾因收割麦子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刘某系韩某的妻子。2016年10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韩朝杰酒后因琐事去找其三叔韩某说理,没见到韩某便用脚踹其堂屋大门,与韩某妻子刘某发生争执,使用砖头将被害人刘某头部、面部、手部打伤。后在街上遇到闻讯赶来的韩某,用砖头将韩某头部打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韩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朝杰与被害人韩某、刘某达成调解协议,韩朝杰赔偿韩某、刘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韩某、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朝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发现场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2、证人韩彦芳、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刘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5、被告人韩朝杰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韩朝杰户籍证明、前科证明;7、被告人韩朝杰与被害人韩某、刘某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的撤诉书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朝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朝杰与被害人韩某、刘某具有亲属关系,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韩朝杰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韩朝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朝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