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伟与张文惠、刘积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张文惠,刘积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362号原告:朱伟,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张文惠,女,200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刘积香,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张文惠、刘积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伟承担。审 判 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