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魏健与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健,李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魏健。被执行人李志江。本院在执行魏健与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志江银行储蓄存款1100元予以划拨,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