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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邵善德与六安立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善德,六安立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990号原告:邵善德,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立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478196XD(1-1)。原告邵善德诉被告六安立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邵善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善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善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4210元减半收取12105元,由原告邵善德负担。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