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柴文占交通肇事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文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7号罪犯柴文占,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温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文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柴文占、泰浦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13421.48元、鼎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同案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焦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7月3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柴文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柴文占于2013年10月17日21时59分,无证驾驶货车给泰浦公司送货,当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南张羌村东时,将同方向在前骑电动车的李某撞伤,柴文占驾车逃逸,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柴文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柴文占赔偿李某亲属20000元。罪犯柴文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柴文占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考核分统计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书、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李某某、罗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柴文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文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