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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祥,男,193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于海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林业局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蒋玉华,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周超,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纳文东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永祥因撤销林权证一案,不服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2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祥以该案被告应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永祥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永祥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兰审判员 张吉春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