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509号原告:邢某某,女,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董某某,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漫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